台南市悠遊畫會組織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「台南市悠遊畫會」。
第二條 本會以戶外寫生、會員畫作交流及切磋、聯絡感情,並帶動社會美藝風氣
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會址暫設於台南市林森路一段220號。
第四條 本會任務如下:
一、每週固定舉辦戶外寫生或室內人物寫生活動一次。
二、不定期舉辦學術研究及參訪活動。
三、定期舉辦會員聯展。
第二章 會員
第五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:
一、個人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專業或業餘繪畫工作者,
須由兩位會員推薦再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參加會員大會及繳交會 費。
二、贊助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,經理事會通過,並須繳納會費,無表決權、 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第六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各款之一者,經理事會通過應喪失會籍。
一、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。
二、攻訐本會或有妨害本會名譽之行為者。
三、連續二年以上拒繳會費者。
第八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四、議決與會員權力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一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,監事三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理事互 推常務理事三人,監事互推常務監事一人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舉出 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二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三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四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。
五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三條 由理事會全體理事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 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。
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本會財務收支。
三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五條 監事會,監察日常會務,由監事會全體監事選舉一人為監事會主席。
第十六條 理事、監事均無給職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,但理事長不得連任。
第十七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其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十八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 會通過後聘、免之。
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工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四章 會議
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監事會認為必要 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二十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廿一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。,
第廿二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 議。
第廿三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。理事、監事連續兩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五章 經費
第廿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新台幣一千元。
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二千元。
三、捐款收入。
四、其他收入。
第廿五條 本會財務狀況,每年由理監事會提出會員大會報告。
第廿六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 業所有,應歸屬政府或自治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廿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廿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廿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99年9月11日第二屆員大會修訂通過,並報經台南市政府 年月 日 社行字第 號函核備。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「台南市悠遊畫會」。
第二條 本會以戶外寫生、會員畫作交流及切磋、聯絡感情,並帶動社會美藝風氣
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會址暫設於台南市林森路一段220號。
第四條 本會任務如下:
一、每週固定舉辦戶外寫生或室內人物寫生活動一次。
二、不定期舉辦學術研究及參訪活動。
三、定期舉辦會員聯展。
第二章 會員
第五條 本會會員資格如下:
一、個人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專業或業餘繪畫工作者,
須由兩位會員推薦再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參加會員大會及繳交會 費。
二、贊助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,經理事會通過,並須繳納會費,無表決權、 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第六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各款之一者,經理事會通過應喪失會籍。
一、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。
二、攻訐本會或有妨害本會名譽之行為者。
三、連續二年以上拒繳會費者。
第八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四、議決與會員權力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一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,監事三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理事互 推常務理事三人,監事互推常務監事一人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舉出 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二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三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四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。
五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十三條 由理事會全體理事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 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。
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本會財務收支。
三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五條 監事會,監察日常會務,由監事會全體監事選舉一人為監事會主席。
第十六條 理事、監事均無給職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,但理事長不得連任。
第十七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,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其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十八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 會通過後聘、免之。
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工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四章 會議
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監事會認為必要 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二十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廿一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。,
第廿二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 議。
第廿三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。理事、監事連續兩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五章 經費
第廿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新台幣一千元。
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二千元。
三、捐款收入。
四、其他收入。
第廿五條 本會財務狀況,每年由理監事會提出會員大會報告。
第廿六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 業所有,應歸屬政府或自治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 附則
第廿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廿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廿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99年9月11日第二屆員大會修訂通過,並報經台南市政府 年月 日 社行字第 號函核備。